北镇市肉食批发交易市场管理细则(草案)
2007-05-28 14:35  文章来源:北镇市经济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为了加强我市生猪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管理,维护生猪产品市场的经营秩序,保障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及食品安全,防止税费流失,规范交易行为,特制定北镇市肉食批发交易市场管理细则。
  第一条:凡我市的生猪定点屠宰单位屠宰的生猪及其产品,外埠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的生猪及其产品一律到该市场进行交易。
  第二条:外埠定点屠宰单位企业生产的生猪产品进入我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前,厂方和代理商必须事先向市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申报备案,不申报备案的不得进入该市场进行交易。
  第三条:我市和外埠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的生猪产品一律到该市场进行检疫和验证,并在猪肉胴体上加盖检疫和定点屠宰印章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四条:我市及外埠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的生猪产品一律缴纳国税、工商管理费、检疫费后方可交易。
  第五条:税费收缴标准:生猪产品按150斤为一头收缴税费,每头收缴国税20元、工商管理费10元、检疫费5元,即每头35元。
  第六条:国税、工商、动检等收税费部门派专人收缴相关税费,收缴税费后及时出具缴纳税费的证明、收据。
  第七条:凡经检疫后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一律没收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凡进行该市场交易的各企业单位及个人必须服从该市场的管理,对寻衅滋事,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将按治安处罚法依法进行处理。




北镇市定点屠宰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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