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外埠生猪产品实行准入制统一管理的通告
2007-05-28 14:31  文章来源:北镇市经济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为加强我市食品安全和生猪产品交易市场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56号)精神和锦州市人民政府锦政办发[2006]54号文件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外埠生猪产品(指胴体,肉,脏器,皮张,血液,下同)实行准入制统一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外埠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的生猪产品进入我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销售前,厂方和代理商必须事先向市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申报备案。待批准后,方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销售。
  二、凡准予进入我市销售的外埠生猪产品,在进入零售市场前,一律进入北镇市肉食批发交易市场(地点在市食品公司院内),进行统一检验,统一验证,统一管理,并缴纳有关税费后方可进入零售市场。税费收缴标准:生猪产品按150斤为一头收缴税费,每头收缴国税20元,工商管理费10元,检疫费5元,即每头35元。
  三、凡进入该市场交易的各企业单位及个人必须服从市场管理,对寻衅滋事,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将按治安处罚法依法进行处理。
  四、从外埠进入我市肉食批发市场的生猪产品,必须随车携带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经市动物卫生监督检疫部门在我市肉食批发市场验证复检合格并发放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市销售。
  五、在我市从事生猪产品零售经营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采购外埠生猪产品的,必须向供货方索要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我市动物卫生监督检疫部门的验讫证明方可销售。
  六、从事生猪产品加工经营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宾馆、饭店、招待所、食堂等集体伙食单位,不得销售和使用注水或注入添加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不得销售和使用未经检疫和未经许可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不得销售和使用未经准入的外埠生猪产品。
  七、凡经检疫后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一律没收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不进入我市肉食批发市场交易的,由市定点办、经贸、工商行政管理,动物卫生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依据有关法规,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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