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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镇市鼓励招商引资发展规模行企业的奖励
2007-05-15 08:42  文章来源:北镇人民政府网站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一) 对新办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按企业实际上缴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投入给企业,后三年按上缴的50%投入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生产。
(二) 对新办境内(包括域内、域外)投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从企业投产之日起,前二年按企业实际上缴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投入给企业,后三年按上缴的50%投入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生产。
1. 在我市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
2. 在我市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且年出口创汇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
3. 在我市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旅游、商业和饮食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 在土地使用方面,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对投资者上缴的土地出让金,由市级财政按比例即缴即投给企业。
1. 在我市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或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的生产性项目,按上缴额的78%投入给企业。
2. 在我市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下或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50万美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按上缴的50%投入给企业;
3. 在我市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或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三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按上缴额的78%投入给企业。
(四) 在我市投资办企业者办理土地征用、转让手续的,除按规定给上级的费用外,免收应缴本级的土地管理费。
(五) 在我市新建注册资本50万美元(含增资、扩股)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工商注册费由市财政支付。
(六) 鼓励企业出口创汇,由市财政按每年计划1万美元补助300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
祥见北委发[2004]11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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